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,落实资助工作“保基本、兜底线” 的功能,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要求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条件
1、属于公司全日制本、专科员工;
2、属于下列七类对象之一,缺少固定生活费来源,学业难以为
继。
①由扶贫部门认定的,对贫困户建立相关档案,把贫困户的困难
程度记录在案,并持有相应贫困卡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;
② 农村低保家庭员工;
③孤残员工;
④农村家庭完全失去经济来源,无法凭自己能力完成学业的特困救助供养员工;
⑤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;
⑥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;
⑦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、遭受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。
3、勤奋学习,遵章守纪,品行良好。
第三条特殊困难补助申请程序
1、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附相关证明材料;
2、员工所在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;
3、员工工作处审批。
第四条特殊困难补助标准:2000元以上,不超过10000元。
第五条员工获得特困补助后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立即追回特困补助金,并予以批评教育,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
1、用所得款项请客吃喝,或发现以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其他弄 虚作假手段取得特殊困难补助者;
2、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。
第六条休学员工、延长修业年限员工均不能申请特困补助。
第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,以本条例为准。
第八条本条例由员工工作处负责解释。